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投資基金(有限合伙)的投資決策程序,確保決策的科學性、合規性和高效性,根據《合伙企業法》及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基金實際情況,制定本議事規則。
第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投委會”)是基金投資決策的核心機構,負責對基金投資項目進行審議、評估和決策。
第三條 投委會應遵循合法、公正、透明、審慎的原則,維護基金及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。
第二章 投委會組成
第四條 投委會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伙人推薦的代表共同組成,總人數為奇數,具體由合伙協議約定。
第五條 投委會設主任一名,由普通合伙人提名,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,負責主持會議并簽署決議文件。
第六條 委員應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,無不良誠信記錄。
第三章 職責與權限
第七條 投委會主要職責包括:
(一)審議基金投資策略和年度投資計劃;
(二)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;
(三)批準或否決投資方案;
(四)監督已投項目的管理和退出;
(五)法律法規及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八條 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基金總規模10%或合伙協議約定標準的項目,必須經投委會審議通過。
第四章 會議召集與召開
第九條 投委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。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由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。
第十條 會議通知應于會議召開前三個工作日發出,內容包括時間、地點、議程及相關材料。
第十一條 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。
第五章 議事與表決
第十二條 會議議程由主任確定,審議事項應提前向委員提供完整資料。
第十三條 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式,每名委員一票。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,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十四條 會議應制作會議記錄,由參會委員簽字確認。決議文件由主任簽署后生效。
第六章 保密與回避
第十五條 委員應對會議內容及審議項目嚴格保密,不得泄露任何非公開信息。
第十六條 委員與審議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,應主動申請回避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普通合伙人負責解釋,自全體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,依照合伙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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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5-28 10:26:16